人民法院报合肥2月8日电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雷梅洁)今天,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旌德县粮食局原局长胡文明,旌德省级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安徽华隆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锦华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胡文明以个人名义向旌德县粮食局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借款100万元,资产管理中心会计出纳将100万元转账至胡文明工商银行账户,胡文明将此款借给冯锦华的华隆生态公司使用。同年9月10日,胡文明归还100万元。
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文明、冯锦华多次将旌德省级粮食储备库的公款挪用给冯锦华或其经营的华隆生态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金额达1615万元,期间已归还67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文明利用其任旌德县粮食局局长分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粮食局公款100万元以个人名义供冯锦华经营的华隆生态公司使用;胡文明利用其粮食局局长监管省级粮食储备库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冯锦华利用其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储备库公款1615万元给冯锦华经营的华隆生态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胡文明、冯锦华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被聘任为省级粮食储备库主任不久的冯锦华,为让时任粮食局局长的胡文明在其以后工作及其华隆生态公司经营活动给予照顾以及在粮食局原金泉宾馆承包经营权竞拍中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胡文明现金25万元。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胡文明、冯锦华的刑事责任。
2015年3月26日,冯锦华因与他人发生互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不久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庭审中,两被告人提出,冯锦华及其华隆生态公司向储备库借款1615万元,是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的,不应定性为挪用公款。胡文明只承认收受冯锦华的5万元是受贿,其余20万元属于借款。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