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山西省粮食局向社会发布《山西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获得“放心粮油”经销资格并被统一授牌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制作“放心粮油”标牌或将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经营者,违者将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收回标牌,并予以通报。
去年以来,山西省大力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省政府将发展1000家放心粮油店列入了2009年为人民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了切实加强全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和经营商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省粮食局下发了《山西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依法经营,建立成品粮油市场准入制度,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所有的粮油加工产品必须经过质量安全认证,并有QS标志,标签标识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要求。要建立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成品粮油采购应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资质证明、批次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销售发票等,对每一个批次粮油商品质量在进货环节上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退货,防止不合格的商品进入经销网络。要建立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对群众举报、自行检查发现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粮油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如实记录在案。
山西省去年开始实施的“放心粮油”工程,目前已覆盖人口1000万,力争年底覆盖人口超过2000万。
目前,该工程共建成经销点8371个,覆盖全省827个乡(镇、街道办)、9336个行政村和1051个城市社区,覆盖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下半年,该工程将新增1000家经销店和40个县级配送中心,到年底,力争使‘放心粮油’网络覆盖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