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7人大肆生产“地沟油”,并部分销售作为食用,部分作为生产饲料,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人民币,下同)。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28日对外披露,王某等7名被告人一审获刑2至8年或缓刑并处罚金。
据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介绍,2012年9月18日,王某在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庵兜村赐清猪油加工场,用猪肉下脚料等废弃油脂、鸡鸭肉制品废弃物等,非法生产、加工成劣质猪油(即“地沟油”),共计1500斤,而后以每斤4.5元的价格以食用猪油的名义销售给黄某。
黄某在明知所购的“地沟油”是私制,且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将其运回福建漳浦县湖西乡用于生产酥糖。
随后,王某和高某合作,共同进行“地沟油”的生产加工,而后分别销售给杨某、岑某、林某用于生产饲料或饲料级混合油,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22879元。
2012年9月21日,福建警方在王某的加工厂内查扣非法生产、加工的“地沟油”6450公斤。次日,警方又在高某的小作坊内查获非法生产、加工的“地沟油”9500公斤。
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33500元;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20000元;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500元。另外四人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