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开始食品标签须明示所有添加剂

2012-04-18
摘要:

文章来源:新京报 4月20日,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正式实施。今后,食品里所有的添加剂都必须在标签上明显标注。昨日,记者从相关监管部门了解到,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 [详细]

文章来源:新京报


  4月20日,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正式实施。今后,食品里所有的添加剂都必须在标签上明显标注。昨日,记者从相关监管部门了解到,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完毕。


  食品标签其实是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直接有效途径,但此前因标签不明确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影响消费者选购食品。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昨日介绍,新标准明确要求标明食品成分,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但不得标注具有保健作用、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内容,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这主要是防止一些企业为提高销量欺骗消费者”.


  同时,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还推荐标示8类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这些都增加了可操作性。消费者以后选购食品时可据此判断,若发现不符,可拒绝选购。


  市质监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这一国家标准已经给食品生产企业充分留出了一年的过渡期,北京质监此前就给企业做了部署,还针对这一标准,组织质监监管人员、检测人员、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企业在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标签就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质监部门以后也会展开监督检查,如果发现企业未执行新标签规定,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不过,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新食品标签详情


  昨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就新食品标签加以解读。


  新标签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包括所有用上的食品添加剂)、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


  添加剂标示


  新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有3种形式,如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选择标示为3种:1)柠檬黄;2)着色剂(102为国际编码);3)着色剂(柠檬黄),但不能只标示“着色剂”.


  配料表


  按制造或加工食品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标示原始配料。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致敏物质


  推荐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


  主要是防止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诱发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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