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皖合)质监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责令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整改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合)质监罚字〔2019〕5号
当事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0000087589670E法定代表人:仲炎 性别:男 住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包河大道与乌鲁木齐路交界处 受委托人:陶**违法事实: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移送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涉嫌出具检验结果失实线索的函(晥质办秘[2018]219号),及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关于***举报投诉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违法出具检验报告,要求撤销其检验资质案件的调查结论”,经查证,编号AH2017-SSJ-00977检验报告对应检验样品为“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净含量:5升),样品标签标注“橄榄原香型,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100%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7%。配料: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特别强调了“橄榄原香型,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100%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7%”,配料中未标示橄榄(油)含量。而编号AH2017-SSJ-00976检验报告对应检验样品为“福临门”茶籽橄榄清香食用调和油(净含量:5升),样品标签标注“茶籽橄榄清香,配料:一级大豆油、特级初榨橄榄油、油茶籽油、花生油、芝麻油、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食品名称中有“茶籽橄榄”,但标签未特别强调“茶籽橄榄”,配料中未标示茶籽和橄榄(油)含量。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均为GB7718-2011第4.1.4条款,检验项目均为标签(配料的定量标示),检验结果均为“产品标签中未特别强调标注添加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两份检验报告中编号AH2017-SSJ-00977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描述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明显偏差,编号AH2017-SSJ-00976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未发现与标准不符。经我局调查、审理确认,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描述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属于出具的检验结果失实。2018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交申辩书,经我局2018年12月25日案审会复核并重新审理确认,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描述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属于出具的检验结果失实。2019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陈述申辩。
主要证据:1、证据材料: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合同检验协议(编号:2017SP-0140)1份。证明对象:你单位合同检验内容、金额等。2、证据材料: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标签检查原始记录2份(样品编号AH2017-SSJ-00976、 AH2017-SSJ-00977)。证明对象:你单位合同检验过程。3、证据材料:关于对投诉举报八组开云官方首页官网登录入口 标签检验结果的专家研讨会纪要1份、标签评判研讨1份。证明对象:你单位合同检验结果的评判过程。4、证据材料:编号为AH2017-SSJ-00976、 AH2017-SSJ-00977检验报告2份。证明对象:你单位合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产品标签中未特别强调标注添加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5、证据材料:你单位提供的AH2017-SSJ-00976、 AH2017-SSJ-00977检验样品照片6张。证明对象:你单位合同检验样品标签标注情况。6、证据材料: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举报事件的报告1份。7、证据材料:关于***举报投诉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违法出具检验报告,要求撤销其检验资质案件的调查结论1份。证明对象:省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对你单位合同检验的调查结论。8、证据材料:2018年9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9月26日调查笔录2份、2018年10月26日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你单位合同检验过程及结果的调查核实。9、证据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合法身份。10、证据材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份。证明对象:你单位合同检验依据。11、证据材料: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份、指导案例60号。证明对象:标准解释及指导案例。12、(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3、2018年12月17日申辩书。14、(皖合)质监罚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5、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整改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