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8〕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中央财政实行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按照动态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
(一)奖励入围条件。
1.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一是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
2.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
2.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近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上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各省(区、市)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并考虑省间平衡后确定。
3.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北京、天津、上海市不纳入奖励范围;浙江、广东省为0.2;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为0.5;其他省份为1。
4.常规产粮大县设置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以地方《统计年鉴》为依据。
(四)奖励资金的拨付。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省级财政须在中央财政印发拨款文件后30日内,办理拨款文件,将奖励资金按中央财政分配结果全额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五)奖励资金用途。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产油大县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不制定统一标准。入围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办法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奖励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二)奖励资金分配。
1.奖励资金根据近三年分省(区、市)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下同)产量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
2.为鼓励我国油菜籽和大豆生产,对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对大豆予以油料奖励的同时,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剔除。
3.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以《中国统计年鉴》及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数据为依据。
(四)奖励资金的拨付。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省(区、市)。省级财政部门须在中央财政印发拨款文件后30日内,制定本省(区、市)产油大县奖励方案,确定入围获奖县,并办理拨款文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
(五)奖励资金用途。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三、商品粮大省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商品粮大省奖励范围为13个粮食主产区。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以粮食商品量、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两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98%、2%。
2.奖励资金根据获奖省(区)近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及上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为支持推进种植结构调整,在测算粮食商品量时对小麦增加1倍的奖励系数。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各省(区)上报自评结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3.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
4.商品粮大省设置最低奖励标准。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以《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依据。
(四)奖励资金拨付及用途。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省(区)。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区)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补齐部分产粮大县因调整种植结构、粮食产量下降而减少的资金奖励,积极稳妥推进种植结构调整。有条件的省份要扩大青贮玉米饲料试点,开展粮经饲相结合,加快玉米消化转换等。具体使用方案须报财政部备案。
四、制种大县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制种大县、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农场)范围内,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市县(农场)给予奖励。
(二)奖励资金分配。
奖励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一定三年,分为两档:超大规模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4500万元;其他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3000万元。分年度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综合考虑预算安排等情况合理确定。对纳入常态化奖励的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实行1000万元定额补助。
(三)奖励资金的拨付。
制种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省级财政负责拨付和监督。省级财政须在中央财政印发拨款文件后30日内,办理拨款文件,将奖励资金按中央财政分配结果全额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四)奖励资金用途。
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五、“优质粮食工程”奖励办法
(一)奖励入围条件。
“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范围为有建设“优质粮食工程”需求的省份。
(二)奖励资金分配。
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地方上报的三年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原则上按经核定的投资规模进行测算,每年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年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对地方给予奖励,其中按照国家援藏、援疆有关规定,适当提高西藏、新疆补助比例。
(三)奖励资金的拨付。
“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省(区),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四)奖励资金的用途。
“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区)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主要是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六、奖励资金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奖励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1.奖励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2.奖励资金分配环节。财政部和有关中央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奖励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奖励资金分配到省后,需要省内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地方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省内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奖励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奖励资金监管办法,对违反规定,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财政部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二)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继续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及财建〔2013〕813号文件规定,开展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有关要求,对本省(区、市)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及《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财建〔2018〕196号)规定,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各省(区、市)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年绩效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须在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本省(区、市)各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等情况(按附件填报)及统计年鉴相关复印件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提高数据准确性,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产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年末乡村人口数”三项信息需提供省级统计年鉴复印件。
(四)年度执行中,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奖励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