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中粮”维权终胜诉

2019-04-16
摘要:

日前,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了国内知名大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市投资设立了多家公司和企业,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该企业近年来发现青岛有公司擅自使用“中粮XX”作为名称,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很大困扰,只能依法维权,并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青岛日报

日前,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了国内知名大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大企业在发展中企业名称等方面不断受到“侵扰”,市中院通过依法办案、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使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在青岛加大投资发展力度的信心。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中粮)在青岛市投资设立了多家公司和企业,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该企业近年来发现青岛有公司擅自使用“中粮XX”作为名称,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很大困扰,只能依法维权,并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此案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6年10月,中粮集团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关于纠正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认为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将“中粮”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损害了中粮集团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请求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纠正该公司的企业名称。2016年10月27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上述函件发送至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7日,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中粮宜家企业名称登记说明》称其名称完全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其所有行为没有对中粮集团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另,“中粮”和“中粮宜家”一看就是完全不同的品牌和个体。2017年4月18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粮集团作出《回复函》,回复函中说:“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局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对于来函反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局已依法交由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中粮集团对这一“含混不清、回避企业争议焦点”的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8月25日,青岛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中粮集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中粮集团的诉讼请求。中粮集团提出上诉。

市中院在二审中,针对此案双方争议较大,依法全面细致查明双方的证据,经充分的庭审质证、认证,合议庭又提交市中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讨论,最终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认定意见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法定机关,具有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该职责的法定义务。但其在受理中粮集团申请之后,未就该公司提起的争议进行核实和调查,就作出《回复函》,并在作出该回复函之后才将其所称的“对于反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由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同时《回复函》未对中粮集团所主张的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中是否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是否属于不适宜的名称进行判断处理,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遂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中粮集团提出的纠正企业名称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此案的典型意义是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谈道,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企业名称作为我国产权的组成部分,应予以保护,尤其是知名企业名称,应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办案法官指出,中粮集团作为国内知名央企,其企业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应当受到保护。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法定机关,在收到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申请后,应依法履行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职责。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旨在促进行政机关通过履行法定职责,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塑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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