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金融研究室 贾谷闻
一名办理贷款的客户经理表示,银行不会对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进行审查,银行默认企业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常言道,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然而,今有工行被一家公司用同样的方法连骗17次,还有5家银行相继中招,是何人竟有如此计谋?还是因为各家银行风控如空气?近日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为我们详解了工行等六家银行的折戟之谜。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 公司投资竟成发改局项目
郑某某,男,1963年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本案的主人公,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实控人,同时也是邹平佰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华联油脂有限公司等的实控人。
自2005年创立邹平佰郑油棉以来,郑老板的事业蒸蒸日上,公司逐渐壮大,拳头产品郑家坊玉米油远销县内外,台子镇北郑家村的空气里洋溢着幸福的味道,然而,处在上升期的郑老板,却产生了一些烦恼——钱不够了。
2012年左右,郑某某决定上马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然而,这个大手笔却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面临难题,郑某某竟想出了一个“一举两得”的方案。
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郑某某伙同他人伪造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平县发展与改革局印章2枚,并且用此2枚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4份,分别为:
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1份(题目为佰郑油棉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意见、文号为邹安监字【2013】19号);
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1份(邹发改能审【2013】09号文件);
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1份(题目为关于同意佰郑油棉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项目登记备案的证明、文号为邹发改经济【2013】54号);
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1份(题目为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1316090031)。
佰郑油棉的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摇身一变,竟成了邹平县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项目。
身为当地有名民营企业家的郑某某,手持县发改局、安监局文件,正式开启了屡试不爽的骗贷之路。
三年内疯狂骗贷5.5亿 工行连续17次中枪
2014年4月,通过伪造合同、财报等,郑某某以佰郑油棉的名义骗取工行邹平支行1.4亿流贷贷款,大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这部分贷款到判决时尚未到期。
近一年后,2015月3月,郑某某以佰福康的名义骗取工行流贷1500万元,并进入到了骗贷的快车道,在两年时间内,连续作案26笔,涉及工行、建行、中行等六家银行,累计骗取了4.1亿元。
具体明细如下:
标黄为第二次借新还旧 标黄为第二次借新还旧
虽然骗贷次数多,额度大,但郑某某的骗贷手段也并没有太高明。总结下来,只有三步:修改报表,虚构合同,借新还旧。
佰郑油棉一个财务人员的证词,可以管窥一二。李某曾于2014年3月至2017年3、4月份任佰郑油棉公司、佰福康公司、金丝生态公司、邹平华联油脂有限公司、邹平香溢有限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其表示,佰郑油棉公司从银行借款程序大体是,老板郑某某跟财务人员说,某个银行可以给其公司放款,财务上准备借款需要的资料(财务报表、损益表等),郑某某留下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电话,让他们直接跟银行客户经理联系,然后按照银行要求准备购销合同确定借款用途等等手续。他们将手续准备好之后交给银行客户经理。贷款准备的购销合同都是虚假的,是为应付银行虚构的购销业务,贷款下来后,对方公司会按照郑某某要求转回其公司。这些借款手续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指标和数字都是编造的。
可以看出,整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老板郑某某跟财务人员说,某个银行可以给其公司放款”,接下来的准备材料,联系沟通等等,只不过是一些体力活了。
郑某某的辩词还提供了一个惊人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被骗,他们对借款人提交的虚假材料是清楚的。同时,提交了相关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
此外,更存在大量令人啼笑皆非的渎职行为,据其中一个办理贷款的客户经理证言,佰福康公司在其银行贷款1700万元、金丝生态公司在其银行二笔贷款分别是1690万元、800万元,都是由其办理,上述三笔贷款已到期,仍未还款。其银行不会对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进行审查,银行默认企业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拉大旗作虎皮,更何况是用假的旗,去谋“虎皮”,然而,本案的男主角却屡屡得手,风控?或许是不存在的。
一朝东窗事发 “玉米油大王”梦碎囹圄
从2017年年初起,郑某某公司的贷款陆续出现到期无法还款,从贷款明细推测,郑某某的贷款绝大部分都是在当年到期,勉强撑了几年的郑某某,似乎再也难以为继了。
2017年8月11日,债务缠身的郑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释放,并于当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法庭之上,曾经志得意满的郑某某,面具被一个个揭穿。
用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伪造的4片国家机关公文,被国家机关一一打脸:
邹平县发改局证明,载明该局无邹发改经济(2013)54号《关于同意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项目登记备案的证明》此文件; 2013年1月24日印发过邹发改能审(2013)9号文件与公安机关向其单位出示的文件内容不符。
邹平县安监局证明,载明该局邹安监字(2013)19号文内容为《关于邹平梁邹矿业有限公司副井井架、提升机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请示》,与公安机关向其单位出示的内容不符。
法院也给出了结论,认为提交的佰郑油棉公司财务部的电脑邮件截图,只能说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箱说明贷款要求,财务人员要按银行要求准备贷款资料,在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郑某强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时银行工作人员全部知情,即使银行个别业务人员了解该情况,也不能否认银行整体被骗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郑某某作为佰郑油棉公司、佰福康公司、金丝生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骗取贷款过程中还有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郑某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挣扎多年的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之梦,终究还是破灭了。骗贷5亿,身陷囹圄的郑某某,或许也该平静下来,反省一下这多年的罪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