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假冒花生油注册商标罪,烟台海阳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侵权案宣判

2019-09-05
摘要: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某品牌花生油并销售,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侵权单位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近日,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自2018年12月以来,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某品牌花生油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5360元。案发后,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取得被侵权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海阳市检察院受理后,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审阅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侵权单位和值班律师意见,依法告知了高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高某某同意适用该制度,与值班律师共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系海阳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落实认罪认罚制度,既依法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障了被侵权单位的合法权益,将刑事案件对被侵权单位的影响降至最低;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得到了案件当事人和值班律师的一致认可和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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