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行业兴起了一阵“土质”主打“天然”的风潮,不少人周末自驾到乡村采购大量的“原生态”食品回程,其中土榨、现榨的花生油也备受追捧,但是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土榨花生油是否真的原生态无公害?
近日广东韶关曲江法院审结了一宗案件,就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作为食品经营者,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件涉及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何区别?
因为看见别人的榨油店生意不错,成某某也有了想法,经注册登记后开设了自己的作坊,“跟风”做起了土榨花生油的生意。
其中1.5斤食用花生油送检。
经检测,这批花生油里面含有黄曲霉毒素B1,超过了国家限量标准的12倍以上。
又生产了80斤花生油。
被告人成某某生产、销售两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共275.5斤,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3152元。等待他的结果是怎样呢?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本期法律看点
通过这种案件,我们了解到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那么实施什么行为将触犯该罪?
”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将触犯该罪。”
触犯该罪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来讲,成某某在生产花生油的时候,并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原料,所以他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谈及成某某的犯罪行为,律师和法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成某某本该积极地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也是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一个很好的机会。但是成某某心存侥幸,没有积极应对整改,后面又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花生油,错上加错,要引以为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问题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容忽视。作为食品经营者也应该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生产,保障所出产的食品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