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巴西拒签无病毒证明联想到的进口大豆质量问题

2020-07-21
摘要:

进口大豆有哪些常见质量问题?一般如何处理?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对我国进口商而言又往往存在较多维权难点,这是急需解决的现状。

撰文丨大宗翰法,翰策律所大宗商品交易法律团队成员

近期,进口三文鱼案板、进口冻南美白虾包装都连续被检测出新冠病毒,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再次受到全民关注。为此,我国海关对进口产品把关更为严格,要求海外出口商能够对其出口货物进行检测,签署“无病毒证明”来确保货物安全性。然而疫情形势严峻的巴西,其ANEC (谷物贸易商协会)非但未予支持,反而呼吁巴西各大谷物出口商不向中国保证其货物无病毒,不禁令人对其大豆品质产生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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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美国与巴西面对中国“无病毒证书”要求时的不同反应,而联想到的进口大豆质量问题。

近几周来CBOT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期货市场接连上涨,7月的第一个周一,CBOT大豆11月期约盘中就触及四个月高位,背后原因不外乎美国种植面积报告以及季度库存报告低于市场预期、近期美国中西部产区局部旱象抬头、巴西大豆库存水平进一步下降等,且3月2日起我国政府正式受理对美豆取消加征关税的申请,大豆进口关税重新按3%计算,因而下半年中国厂商加快加对美国新季大豆的采购,也助推了涨势。面对我国对进口食品“无病毒证书”的新要求,美国农业运输协会表示,出口商对中国发货时会附带保证货物安全性的信函,目前为止对华出口都较为顺利。

而就在美国新季大豆即将上市前夕,巴西供应商却仍然拒绝向中国证明货物安全性,其虽以大规模检测会增加时间和费用成本为理由,但必然让国内买家对巴西大豆的质量安全问题产生担忧。

事实上,粮食安全历来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问题,进口大豆的质量问题也绝不仅限于“病毒”,藉由此次巴西拒签无病毒证明一事,让我们将目光聚焦到对进口大豆质量问题的更多隐忧。

二、进口大豆质量问题及严重后果

(一)进口大豆常见质量问题

进口大豆的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常见的有杂质含量(admixture level)、损伤率(damage rate)、含水量(moisture content)、转基因成分(GM ingredient)、农药含量(pesticide level)、黄曲霉毒素含量(aflatoxin level)、菌核含量(sclerotium level)、麦角含量(ergot level)、重金属含量(heavy metal)等指标超标;含油量(oil content)、蛋白质含量(protein content)、完整粒率(unbroken rate)等指标未达标,以及检测出霉变(mould)、种衣剂(seed coating)、检疫性有害杂草(quarantine harmful weed)、有毒的种子/豆壳(poisonous seeds or husks)等。

我国近年较多的大豆质量问题集中在检疫性有害杂草。例如今年4月份就有一起,日照海关在对“南方鹰”轮载运进境的巴西大豆实施检疫监管中检出大量包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杂草籽,随后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加工处理。2017年9月,天津海关也在一船重约6.5万吨、货值2900万美元的巴西大豆中查出大量有害杂草。

而最近我国南方正值梅雨期,所带来的船舱运输储藏温度、湿度较高、航运时间长等因素,易使进境大豆发热霉变的概率大大增加,若生产中混有霉变大豆,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大豆进口商尤应警惕。比如2017年7月时,江苏张家港口岸就连续发现4起进境大豆霉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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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大豆的处理及后果

对于检出有害生物或质量问题的进口大豆,我国海关一般采取监管加工的处理措施,货物全部运到指定的工厂加工,下脚料全部进行焚烧处理,确保有害生物不扩散、传播,具体的检验检疫处理方式如下:

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除大豆疫病外)、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若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则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若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则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如上文提到的被查出有大量检疫性有害杂草的“南方鹰”轮巴西大豆,海关就对该批货物实施指定加工厂监管加工,并对其下脚料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2、不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和贸易合同的,若有有效技术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准予入境销售或使用;若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不合格的,则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若到港大豆查出霉变,要对霉变大豆进行严密监管,及时制定受损大豆处理方案,清理收集、过磅计重。霉变大豆均须隔离存放,并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运送至指定工厂作焚烧销毁处理。例如上文提到的2017年7月张家港4起霉变事件,便销毁处理了30余吨来自美国、巴西等地的霉变大豆。

可见,若进口大豆质量问题严重,整批货物都将面临退运甚至销毁,这无疑将给进口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争端也往往因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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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口大豆质量问题的索赔与维权——以FOSFA仲裁实务为例

(一)质量问题索赔依据

发生质量问题争议时如何定性与处理,自然首先需从贸易合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若贸易双方就进口大豆质量问题事先已有较为详细的约定,则处理起来的脉络会更为清晰。

然而中国买家在大豆进口交易中往往是相对弱势方,对合同的定价、条款制定都难有话语权,导致贸易合同中质量条款约定不详成为一种常态。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质量问题都能在签约时得以详尽列举,例如黄曲霉毒素、菌核、麦角、重金属等指标基本都没有被包括在常见的大豆贸易格式合同中。

所以,如果贸易双方对质量问题未作特别详尽的约定,由于在大豆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FOSFA (国际油、油籽、油脂协会)标准合同,那么进口商要解决质量问题就只能援引“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良好适销质量)条款”(即“GMQ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大豆在装运时间和地点应当处于良好状态,例如FOSFA第4号FOB散装油籽合同就在第3条质量条款中规定“油籽在装运的时间和地点应具有良好的适销质量”。在FOSFA仲裁中,仲裁员往往支持买方援引前述GMQ条款对未被列明在质量条款中的质量问题请求救济,进而买家再依据违约条款主张索赔金额。

此外,由于FOSFA标准合同均约定纠纷适用英国法,故在仲裁过程中,进口商也可援引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证明货物未达到令人满意的品质或不具有适销性,来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FOSFA仲裁员在判断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时,除了依据上述合同条款,对于“质量问题是否影响货物本来用途(intended particular purpose)”、“卖方出售货物给买方时是否知晓(make known)货物用途”、“污染(contamination)是生产加工时(during production and/or processing)自然产生还是装运、运输过程中(during shipment and/or transportation)产生”等问题也会十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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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问题维权方式

1、取消合同、拒收及损害赔偿(Contract cancellation, rejection and damage claim)

当大豆的某一品质过低,低于双方约定的最低标准,买方可以主张卖方根本违约、取消合同并拒收,或者有权进行转售或重新购买,违约的卖方应按要求赔偿因转售或重新购买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双方未能友好协商而寻求FOSFA仲裁,损害赔偿金应以合同价格与违约当日实际或估计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为限。

2010年曾有一例6000公吨的大豆交易,因为检验分析显示蛋白质含量为29.59%,低于约定的最低标准31%,买方主张拒收。该案历经FOSFA一级仲裁庭和上诉委员会两级审理,翰策律师团队对此印象深刻,最终买方的拒收主张在两级审理中都获得了FOSFA的支持,获得按照合同价格与违约日市场价格之间差额计算的损害赔偿金129000美元。

而在另一例5000公吨的非转基因大豆贸易中,检验分析确认货物中的转基因生物含量超过了约定的限度,买方拒收并提起仲裁,仲裁庭同样支持了买方请求,裁决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日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买方获赔442500美元。

从以上实例可见,质量问题能对合同交易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在卖方根本违约时,进口商有权通过取消合同、拒收及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最大程度补救。

2、价格折让(Allowances)

价格折让是常见的质量问题解决方式,通常发生在质量问题还达不到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不过该等解决方式通常以合同有明确的价格折让约定为前提。比如巴西大豆贸易中常用的ANEC 41号合同就明确规定“含油量以18.5%为基准(AOCS Ac 3-44),含油量每减少1%,折价货款1%给买方(非互惠),小数部分按比例折算”。

在一例57000公吨巴西大豆的交易中,到港货物被查出有大量包括受热损伤在内的受损大豆。买卖双方各自委托其实验室分析这批大豆的受损率,但始终无法协商一致,经FOSFA仲裁庭查明,受损大豆含量确定为11.545%,最终判赔买方有权获得3.545%的价款折让,为买家挽回了332845.29美元的损失。

而在另一例最常见的杂质含量超标案例中,13500公吨巴西大豆被查出含有大量沙子和硅石以及其他谷物,经详实、充分举证,FOSFA仲裁庭也支持进口商的索赔合同价款0.1%的价格折让。

3、额外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赔偿(Additional compensation for extra costs, expenses or loss)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无法遵循价格折让约定,需通过主张实际的损害赔偿来实现救济,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仅要证明货物不符合“良好可销售质量”,还需要对于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或损失进行举证,例如因为大豆品质不佳而增加的压榨成本、协商期间额外的贮藏费用、低价转卖之后的价差、额外的取样分析费用、产能损失等等。显然,此种情况下的举证压力远高于合同已有明确价格折让约定的情形。

四、进口大豆质量问题的维权难点及翰策律师团队的经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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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文中提及发生质量问题时的维权路径,但中国进口商多数反映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已缺少话语权,合同条款修改空间少往往成为了发生纠纷后妥善处理问题的掣肘,例如在采购巴西大豆时最常用的FOSFA或ANEC标准合同中,往往都有“质量以装运时为准(Quality to be final at loading)”这样明显倾向于卖方的条款,此这种情况下取样和分析也常由卖方指定的监督员和分析师单独完成,即便装运过程中确实存在卖方过错而造成质量问题,买方也较难举证,一旦抵达到货港才发现质量问题时,维权可能因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利而受限。

但即便如此,大豆进口贸易仍为我国刚需,翰策粮油法律服务团队仍然希望凭借多年处理大额、复杂国际粮油、农产品贸易仲裁的经验,为国内大豆、粮油进口商作出一些提示:

(一)善用交易模式,加强条款磋商。

合同谈判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国的巨大市场需求也会令境外出口商产生依赖。如今我国已批准进口来自加拿大、乌拉圭、俄罗斯、乌克兰、埃塞俄比亚、哈萨克斯坦、美国、巴西、阿根廷、玻利维亚、贝宁11个国家的大豆,选择较以前相对更多,若再加之以一定优惠条件,以变化一些固有交易模式的方法作为谈判筹码,应能为中国买家争取到更大的合同条款磋商空间。

FOSFA有几十个标准合同模板,每个合同项下交易模式、条件都不尽相同,若予以相互借鉴、融会贯通,势必在贸易谈判、合同订立过程中能有更多选择空间。

(二)细化质量条款,穷尽重要指标。

质量规格条款是大豆贸易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买家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大豆国际贸易普遍适用FOSFA合同或ANEC合同,合同模板中虽通常有“GMQ(良好适销质量)条款”,但对买家权益的保护仍是不充分的。买卖双方可以就大豆的详细规格和质量标准进行细化,尤其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对于前文提及的杂质含量等各项重要指标,应尽可能详细列明,以避免对于质量问题定性时产生争议。

(三)重视取样分析,争取合理权利。

取样和分析条款与质量问题息息相关,相比质量条款更容易被忽视,但发生质量纠纷时却影响举证与维权,它们是界定质量问题、明确价格折让和损害赔偿的最重要的环节。

买卖双方经常会获得差距很大的检测分析结果,此时并非所有分析结果都会被采信。FOSFA合同中,不同的标准合同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取样和分析条款,此时对于取样和分析条款规定的些许疏忽都可能使得分析结果无效,例如取样或分析的人员不被FOSFA认可,或者证书上未盖FOSFA印章,甚至只是监督员将本应由分析师混合的样品提前混合了。

我们记得曾有一例按照ANEC第41号合同购买13500公吨巴西大豆的交易,买方在卸货时发现杂质超标远大于卖方的检验结果,主张卖方存在欺诈,但是因为对货物样品的分析方法不符合要求,以及合同中约定“质量以装运时为准”,最终只能按照卖方的质量分析结果支付价格折让,造成百余万元的损失。

因此,大豆进口商应在合同中积极争取在取样、分析方面的权利,例如约定共同取样、多次分析等,对于杜绝卖方欺诈都是很有效的方式。

(四)积极应对纠纷,避免错过时效。

相比较国内的诉讼或仲裁,国际仲裁往往对时效有更严格要求。尽管FOSFA在2018年时放宽过对质量和/或状况纠纷的时效限制,将质量和/或状况纠纷的仲裁申请时效延长到卸货或收货之日起90连续日内,但是相对于非质量和/或状况纠纷的120连续日还是要短上一个月,相较于国内诉讼或仲裁则时效更短。

因此国内进口商在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时,不能依照国内思维去处理,否则会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吃大亏,造成不可逆后果。较为可惜的是,这种情况已在我国进口商身上发生多次。

(五)提高证据意识,盯紧操作环节。

不论是交易的前、中、后哪一阶段,都应及时跟进,对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提出异议、固定证据,例如保存各方通信往来、留存样品等。曾有进口商在采购的60000公吨巴西大豆中发现大部分货物状况不佳,有大量热损、湿损、发霉大豆。于是提起仲裁索赔297750美元。但遗憾的是,虽然FOSFA仲裁庭最后查明货物确实状态不佳,但由于买方没有提供受损货物数量和受损程度的证据,甚至未固定证据就已加工使用了该批问题大豆,也未能提出导致加工产品价值减少的证据,因此其索赔未获支持。

再举一个需紧盯交易环节、及时对货物质量异常提出异议的例子。比如在检验和分析环节中,从指定监督员和分析师到指示检验分析,再到得出结果,不仅要考虑己方的检验分析环节是否符合FOSFA的规定,还要注意卖方的行为及提供的证书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若有异常即应及时取证并提出异议。曾有一起因40000公吨巴西大豆在破碎粒、杂质、热损伤方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例,该案经过FOSFA一级仲裁庭和上诉委员会两级审理,最终由于买方没有发现卖方证书不符合规定并及时提出异议,在卸货后的检验分析中也不符合FOSFA要求,导致买方的仲裁请求未被支持,损失达2390100.96美元。

综上所述,进口大豆的质量问题令我国防不胜防,而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对我国进口商而言又往往存在较多维权难点,这是急需解决的现状。

以多年的农产品国际贸易纠纷处理经验来看,成熟、完善的农产品国际交易模式,往往需要有经验丰富的农产品交易员与涉外农产品律师共同组成团队来合力完成,对签约、履约及应对违约的全过程实施保驾护航。因为此类交易涉及国际合约、国际支付、国际海运、国际仲裁、港口海事等多方面,且履约过程中时常发生的任何变化都需要专业与及时地应对,哪怕是极端情况下的国际仲裁也需要在较短的时效期内予以处理。所以,通过专业贸易与法律人士的合力,相信能够较大程度上改变现有被动的局面,为我国粮食安全更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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