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民市人人富源超市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新民市人人富源食品超市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30日,我队接到平台系统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豆油(生产日期:2021年07月05日;规格型号:5L/桶)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标准指标:mg/kg:不得检出,实测值:16.0),结论为不合格。
(二)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二大队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的大豆油(生产日期:2021年07月05日;规格型号:5L/桶)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标准指标:mg/kg:不得检出,实测值:16.0),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7月2日在沈阳市铁西区雪山峰面粉销售部订货,于2021年7月5日购进的大豆油10件(4桶/件,5L/桶),共计40桶。购进价格44.0元/桶,购货金额1760元。销售价格52.9元/桶,货值金额合计2116元。截至2021年9月2日,已全部销售到新民市大民屯镇地区。共获利356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中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食品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原因排查,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以后销售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新民市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