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30日消息:最近,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三家榨油坊生产花生油均被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的情况,并分别对儋州那大乐万嘉榨油坊、儋州那大小骆榨油坊均处罚款5000元,对儋州东成美菊花生油加工厂处罚款6000元。
据介绍,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要求,8月30日,分别对儋州那大乐万嘉榨油坊生产经营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年8月8日)、儋州那大小骆榨油坊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年8月12日)、儋州东成美菊花生油加工厂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年8月13日)进行抽检。
经抽样检验,儋州东成美菊花生油加工厂生产经营的花生油样品,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
儋州那大乐万嘉榨油坊生产经营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儋州那大小骆榨油坊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两批次样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据了解,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近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对儋州那大乐万嘉榨油坊、儋州那大小骆榨油坊分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罚款5000元;对儋州东成美菊花生油加工厂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并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