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起草了《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整理,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及依据,并于2021年12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件:cqsls123126.com;
传真:67573511;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管理处(401121)
2021年12月7日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规范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区县(自治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开展辖区粮食应保障企业的推荐、确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第六至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成品粮油储存设施;具有良好的储存条件且满足当地原粮、成品粮油供应需要;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纳入国家粮食流通和工业统计信息范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投产1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有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满足应急配送需要;具有一定物流中转能力,能满足应急情况下的粮食运输需要;有避免散装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积极开展粮食产品批发零售业务,以粮食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批零为主;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日常运转正常;营业场所交通便利,方便和满足应急状态下群众购粮;消防、网络、通讯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齐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具有较强的应急指挥调度功能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1)。
第十二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规划应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综合人口、交通等因素合理布局,符合应急需要。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重点保障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和缺粮地区的应急储运和供应。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永川区每3万人应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章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应符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涉粮企业在自愿前提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市、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齐全,或已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符合备案条件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充完善的材料清单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企业相关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择优推荐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八条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明确应急保障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附件2),公开企业名单等信息。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政策扶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储备信贷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调研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困难。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全市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组织企业用好国家、市、区县有关电子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年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单位:吨)
备注:1. 企业满足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中心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的,即达到相应标准;2. 此标准为推荐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此标准的基础上细化本地标准。
2. 牌匾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