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300元,获刑8个月!茂名一油行老板生产销售“致癌”物质严重超标的花生油被判!

2022-04-22
摘要:

化州某油行经营者使用变质发霉的花生米压榨成不合格的花生油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300元,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南方+

近日,化州某油行经营者张某使用变质、发霉的花生米压榨成不合格的花生油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300元,被化州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张某后悔不已,连连表示已得到深刻教训,再也不敢为蝇头小利知法犯法。

张某自2015年开始在化州市某乡镇经营油行,每年都参加食品生产安全员的培训。2021年8月5日,张某联系某花生米经营部,以单价5.18元/斤的价格进货1000斤花生米。

收到花生米的第6天,张某将其中600斤花生米压榨成280斤花生油。到了2021年8月22日,该280斤花生油销售完毕。剩下的400斤花生米已经存放了15天,张某想着丢了太可惜,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将剩下的花生米压榨成200斤花生油。

张某用专门测试黄曲霉素B1的试纸对该批次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测试,发现测试结果与正常花生油有异样。张某将该200斤不合格花生油以正常花生油的价格销售并于五六天内全部销售完毕。

为了应付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张某在花生油的销售台账上弄虚作假,没有完整记录花生油的销售情况。

经检验,该批花生油的黄曲霉素B1检出值为211ug/kg,超出规定值10倍以上(标准值:≤20u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土榨花生油因为制作工艺不规范导致黄曲霉素B1超标的问题屡见报端,黄曲霉素可以对人体产生肝脏毒性,长期摄入可能会致癌,法官建议广大市民选购规模大、产品质量过关的品牌企业产品。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化州法院积极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依法惩治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该类花生油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刑罚惩戒,保障千家万户餐桌安全的同时,亦是对其他食品生产商与销售商敲响警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而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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