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征求《广元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快捷应对市场突发情况的应急功能,起好政府宏观调控粮油市场的主导作用,维护粮食市场持续稳定,在充分征求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集团意见的基础上,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联合制定了《广元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 《广元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工作,确保量真质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备用到位,随时能够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快捷应对市场突发情况的应急功能,起好政府宏观调控粮油市场的主导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广元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元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不含县、区)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监督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包装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主要用于《广元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启动后的目标供应,缓和市场紧张秩序,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创造条件。小包装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等。
第四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市人民政府据实确定,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七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快、供得上”,坚决守好粮油保供稳市底线。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广元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拟订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储备补贴以及检验检测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总体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补贴资金以及日常监测检验、专项检验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小包装存储计划,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贷款业务的参照执行。
广元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广元市粮油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粮油质监站”)负责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入库、储藏、出库及轮换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定期对其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专项检验。检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检验检测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九条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购进入库、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等具体工作。对所承储的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存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对储备补贴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承储资质确认
第十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应选择储备能力强、储存条件好、管理水平高、诚实守信、交通便利、轮换方便且获得市级以上承储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三家对其相关资质进行核查后联合确认。
第四章 成品粮油购入
第十二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落实并联合行文下达计划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文件下达的品种、数量、价格和规定的时限,如期加工或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组织购入。
第十三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根据当时市场采购价、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核定。
第十四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质量标准:购进入库的市级小包装储备粮食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含中等)的粮食,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购进的储备菜籽油(压榨)须符合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菜籽油(浸出)须符合国标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市级小包装储备粮油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小包装储备粮油入库。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滚动轮换的成品粮,每批次都要有质检报告和质量档案记载。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报送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仓号及对应数量、责任保管理员姓名等资料信息,并建立入库台账。
第五章 成品粮油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小包装大米实行动态轮换,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实行静态轮换方式,确保常储常新。小包装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小包装菜籽油不得以散装菜籽油形式储存,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不得跨市主城区储存。
第十七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代储(代轮换)小包装成品粮油,代储(代轮换)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且不得跨市主城区等条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确保粮权属于市政府的前提下,委托代储(代轮换)小包装成品粮油,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报告备案,并提交小包装成品粮油代储(代轮换)方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代轮换)企业签订《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代轮换)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代轮换)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小包装成品粮油的仓库应保持完好,且符合储粮功能和安全储存要求以及符合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储存标准。库区卫生、整洁、无污染,并具备视频监控应急成品粮油系统。储存企业应当具备和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品质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包装规格:大米和面粉按照5公斤/袋、10公斤/袋、25公斤/袋,小包装成品油按5升/桶、10升/桶、27.17升/桶(或25公斤/桶)的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储存,并实行货位管理,建立规范货位号卡、堆码整齐、实现规范管理。
第六章 成品粮油轮换
第二十一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长储常新”的原则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市场状况适时实施,小包装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承储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安排进行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实施小包装成品粮油的轮换过程中,若委托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代储(代轮换)的,在签订代储(代轮换)的同时,应交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采取先入后出的轮换模式,以保证小包装成品粮油轮换安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三条 动用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联合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方案,同时请求启动《广元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出库计划,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动用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实后足额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据实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正常损失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销,非正常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汇总损失损耗并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等相关部门,通过专题审计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拨补到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存储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的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在购入、轮换、管理以及粮食存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条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发改、财政部门、农发行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或调减承储指标直至取消存储资格。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虚报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的品种、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甚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财务不清、日常检查、检验和轮换台账记录不全、不按时如实上报储备情况及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不按期轮换或管理不善,导致储备粮油超过保质期甚至霉烂变质的;
(六)将小包装成品粮油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担保贷款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元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广粮发〔2015〕54号)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