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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5号),涉及1批次调和油抽检不合格。
简阳市川味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045,生产日期:2021-01-03;规格型号:70ml/罐);不合格项目:香兰素,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编号:ASHA121Z06297)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1000罐,共计70公斤,货值1100元;已销售1000罐,共计70公斤。当事人简阳市川味乡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圆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香兰素,乙基香兰素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油中含有上述成分所致。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排查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严格把控原材料的质量关;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