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发公告,事关下属子公司

2024-01-14
摘要:

金龙鱼在公告中称,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金龙鱼1月12日公告,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号《起诉书》。

《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柳德刚(原广州益海总经理)配合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金龙鱼在公告中称,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起诉书》显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

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广州益海已经委托辩护律师全面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向办案单位出具了正式律师意见,并征询了国内权威刑法专家意见,辩护律师和专家均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包括: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广州益海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

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广州益海在三方合作中的所有交易行为均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及合同约定,从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交易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也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更未参与对安徽华文的诈骗行为。因此广州益海不应对起诉书所述的损失承担责任,广州益海将积极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广州益海的理由是:三方合同中对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手续及风险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在改变货权释放方式以及伪造货权转让手续等方面,均是由两方共同配合实现的,广州益海毫不知情;广州益海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审查手续,安徽华文从未提出过异议。

公告称,广州益海的工作人员在历次货权转让时,均履行了作为中转方的审慎核查义务,主动联系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韩琦并获得韩琦的确认。同时,广州益海还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安徽华文始终未就货权转让事宜与库存情况向广州益海提出过异议,并与云南惠嘉多次共同伪造虚假的库存确认单来应对审计机构的审计。2014年7月至2021年12月长达七年多期间,安徽华文从未向广州益海主张提货,双方未发生任何民事仲裁或者诉讼。

金龙鱼在公告表示,公司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投资中国的爱国华侨企业集团之一,几十年来,在国内投资了众多的粮油食品加工、研发等项目。公司也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先后四次获得国家颁发的“中华慈善奖”。公司长久以来一直重视合规运营,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针对检察机关对柳德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公司也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及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来源:金龙鱼公告 界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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